【48812】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安徽一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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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5/18 05:53:35 作者: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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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石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安徽东柱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出售者出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的行为,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合法资产。 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从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收购小号塑料购物袋19000个,收购单价0.16元/个,总货值金额3040元。2023年11月17日,我局对该批次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塑料购物袋“有挂耳”,根据《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规范,塑料购物袋不该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到送达查验陈述时,抽检批次塑料购物袋已悉数售出,出售单价0.16元/个。因抽样时我局依照0.2元/个的商场零售价支付了12元购样费用,因而当事人运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算计3042.4元,违法来得到的2.4元。 一、没收备样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60个;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元;三、处货值金额50%罚款,计1521.2元。 罚没款算计152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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