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三部分关于塑料购物袋运用办理有关问题处理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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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7/14 20:41:37 作者: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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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开展变革委,工商办理总局: 《产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运用办理方法》(商务部、开展变革委、工商总局2008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发布以来,连续有当地商务、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及企业提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方法》顺畅、有用施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方法》第二条所称产品零售场所是指一切供给产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二、《方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物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拔功用,且须契合食物包装有关规范。 三、除食物外,其他产品进入零售途径前,由产品出产者供给、随附于单件(组)产品、且契合国家相关规则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四、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能方面的要求》(GB 21660-2008,6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要求》)发布之前向出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收购,且契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则,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收购凭据可持续出售、运用至2008年9月30日。 五、根据食物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产品零售场所向顾客供给的各种原料的袋制品,应向依法树立的出产厂商、批发商或进口商收购,并讨取相关证照,树立相应的购销台帐,以备查验。与此同时,产品零售场所不得承受任何安排、安排和个人免费或有偿供给的来历不明、相关标明不全、图画文字不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则的各类袋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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