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连云港这些商户被曝光……
|
||
发表时间:2024/06/20 12:04:51 作者:产品动态
|
||
今年以来,赣榆区组织并且开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短斤少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现对第五批3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2024年5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有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在赣榆区某市场购买小青龙产品称重时未去皮,将塑料袋按照小青龙的价格收取价款,认为不合理。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时将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进行称重,未将红色塑料袋的重量去皮。当事人以小青龙和红色塑料袋的重量进行结算,共收取消费者货款145元。消费的人在购买上述小青龙产品后,使用市场的公平秤进行复秤,复秤显示小青龙重量为7两,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重量为8两。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包装袋去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相差50g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行政处罚1万元。 2024年5月2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赣榆区某海鲜市场一商户购买虾时商家未将包装塑料袋进行去皮称重。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单个红色塑料袋净测重为40g。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时将虾连同红色塑料袋进行称重,未将红色塑料袋(重40g)的重量去皮,当事人在销售虾产品时实际量与结算量相差40g。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包装袋去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相差40g的行为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行政处罚1万元。 2024年5月2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快手APP购买某网店销售的虾仁产品3斤(每袋1斤),实际收到物品每包加冰只有450克,化冰后只有250克左右,缺斤少两。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1袋虾仁称重为501.5克,去袋化冰后称重为273.5克。后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整袋500克的虾仁产品(标签标示:计量称重),但其在平台销售时链接标示3斤装,并在详情内标识每袋净含量500克。当事人以虾和过量冰以及包装袋的重量进行结算,共收取消费者货款88.8元。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通过提前设置密码,无论按电子秤上的哪个键都能使物体的量值或总价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通过键入密码,电子秤能在作弊状态和正常状态间随意转换,密码作弊秤的面板上有预先设置好的按键,通过不同的按键能改变物品最终的显示重量。除了能调节称重结果,这种密码秤还有一个功能——随时回到正常状态,增强了作弊的隐蔽性。 通过电子遥控装置,不法商家通过电子遥控开关使秤在作弊和正常状态之间随意转换。这种又被称为“遥控秤”,其调节方法和“密码秤”基本类似,因多了一个遥控器,所以调节起来更为隐蔽。
✅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查看电子秤放置是否水平,有的不法商贩用硬币、纸板、泡沫垫高秤身一角,使电子秤摆放不平,造成计量不准,导致缺斤短两。 ✅商品结算时注意是否连托盘称重,如果连托盘称重,须看清空托盘放置于秤上时是否指数为零。 ✅要求商家称重时轻拿轻放,电子秤数值稳定后再计算金额。有些商家在称重时将商品故意重放,在加速度的冲击力下数值被人为放大,所以要等数值稳定后再结算。 ✅大部分农贸市场配有公平秤,购物后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请在宰杀前复秤。 ✅可事先对贴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等进行称重,将其重量作为参考值,在商家的秤上直接称重,根据两次重量差判断电子秤是否有作弊行为。 ✅作弊的电子秤通过输入密码启动作弊程序,关机或使用预设的按键后就可以恢复正常称重状态。称重时,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将电子秤关机断电后重新开机,同时不让商家在面板上按任何键,确认电子秤复位后重新进行称重。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规定,类似上述按照特定重量进行结算、销售店内食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条款所指的销售零售商品行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众多购买的人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针对上述“缺斤短两”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何法律和法规来处理? 对于不合格器具的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