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塑料购物袋(第94期)
发表时间:2024/07/17 00:46:46  作者:产品动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塑料购物袋(第94期)。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发展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发展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发展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发展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发展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发展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发展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3.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3.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3.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下一篇: 家电才智日子